雇佣合同与劳动条件告知
依据日本劳动基准法签订雇佣合同并交付劳动条件通知书。
面向海外雇主、采购部门与招聘负责人的实务指南:哪种合同形态在你的场景下合法、各项义务分别由谁承担、TAC 能承接到什么程度。
在日本,适用法律与所需牌照由「现场由谁下达工作指令」决定,而不是由合同叫什么名字决定——看实质不看名义。
| 用工形态 | 由谁下达工作指令 | 法律上的雇主 | 在日本所需许可 | 适用场景 |
|---|---|---|---|---|
| 人才介绍(直接雇用) | 贵司 | 贵司 | 收费职业介绍事业许可 13-ユ-317654 |
已有或即将设立日本法人,希望自己直接雇用正式员工 |
| 劳动者派遣(即所谓 EOR 模式) | 贵司 | Tech Alliance株式会社 | 劳务派遣事业许可 派13-318670 |
没有日本法人,或不想自己处理日本薪酬社保,但希望自己指挥工作 |
| 绍介预定派遣 | 贵司 | 先为 TAC,后转为贵司 | 须同时持有两张牌照 派13-318670 / 13-ユ-317654 |
希望先在真实岗位上验证适配,再转为正式直接雇用 |
| 业务委托·承揽 | TAC | Tech Alliance株式会社 | 不需要派遣许可,但责任分界必须真实存在 | 可以把明确的业务范围与交付成果整体外包 |
该条自2015年10月1日施行,被称为「劳动合同要约视为制度」。违法派遣的后果落在接收派遣的客户企业身上,而不只是供应商。客户将被视为已按该员工现有劳动条件向其发出直接雇用要约,该要约一年内不可撤回;员工在此期间承诺的,劳动合同即告成立。
在劳动者派遣与绍介预定派遣形态下,Tech Alliance株式会社是法律上的雇主。以下事项由我方承担,不会变成贵司的管理负担。
依据日本劳动基准法签订雇佣合同并交付劳动条件通知书。
每月薪资计算、所得税与住民税代扣代缴,以及年末调整。
为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参保手续并缴纳保险费。
参保手续、年度申报缴纳,以及工伤事故的处理。
制定就业规则、记录工作时间,并就加班签订并申报协定。
按劳资协定方式或派遣先均等·均衡方式确定待遇并向本人说明。
法定带薪年休的赋予,以及包含离职票在内的完整离职手续。
确认可从事该工作的在留资格,并在必要时提供手续支持。
把供应商审查最先会问的信息提前公开。登记事项证明书、许可证复印件、财务信息等佐证材料可应要求提供。
2023年12月8日设立,注册资本 2,150万日元,东京都足立区保木间 1-4-17。日本境内的合同与开票由该法人主体完成,币种为日元。
劳务派遣事业许可与收费职业介绍事业许可。两张牌照齐备,才能由一家供应商合法完成绍介预定派遣。
2013年5月于新加坡设立,UEN 201334507D。当合同主体需要设在日本以外时可以承接。
(沪)人服证字[2015]第1700000523号、沪人社派许字第00471号,由上海特谙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用于涉及中国用工的项目。
东京(足立、本乡 PMO)、新加坡(总部)、首尔、香港、上海、南京、西安、印度。
合同、就业条件明示书与日常沟通均可用贵司的语言进行。
海外雇主与采购负责人实际最常问到的问题。
可以。在劳动者派遣形态下,法律上的雇主是 Tech Alliance株式会社(劳务派遣事业许可 派13-318670),贵司无需设立日本法人即可对该员工下达工作指令。薪资支付、社会保险与劳动保险、源泉征收等雇主侧事务全部由我方承担。
日本不存在名为「EOR」的许可制度。若实质上由贵司指挥该员工的日常工作,该安排即属于劳动者派遣,只有持有劳务派遣事业许可的企业才能提供。若由无许可企业以「EOR」名义提供,法律风险将落在作为客户的贵司一侧。
依《劳动者派遣法》第40条之6,作为派遣先的贵司将被视为已按该员工当时的劳动条件向其发出直接雇用要约。该要约一年内不可撤回,员工承诺即成立劳动合同。仅在贵司不知情且对不知情无过失时不适用。
原则上,同一事业所接收派遣以3年为上限(经听取过半数工会或员工代表意见可延长)。此外,同一名派遣员工在同一组织单位(通常是「课」一级)最长也是3年。超出期间限制即属于第40条之6 所列情形之一。
可以。若从一开始就以转为直接雇用为目的,正确的形态是绍介预定派遣。该形态只有同时持有劳务派遣许可与收费职业介绍许可的企业才能提供,TAC 两证齐备。
健康保险、厚生年金、雇用保险、劳灾保险与儿童抚育缴款合计,企业侧负担大致为月度报酬的15%~16%。费率随年度、都道府县与行业变动,实际金额按项目单独报价。
可以,前提是确认其持有允许从事该工作的在留资格。IT 与工程岗位常见的是「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资格是否适用取决于岗位内容与本人经历,建议在拟定招聘要求阶段就一并沟通。
在日本境内履行的派遣、介绍与业务委托由 Tech Alliance株式会社以日元开具发票。若需要把合同主体设在新加坡、香港或中国,可以使用集团相应法人签约。
本页面提供的是在日本用人的一般性信息,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某种形态是否合法,取决于实际业务内容与运营实态。建议逐个项目由贵司的律师或社会保险劳务士(社会保険労務士)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