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個問題不是「誰來當 EOR」,而是「誰下達工作指令」
進入日本市場的海外企業幾乎都是以同一句話開場的:幫我們找一家 EOR(Employer of Record,名義僱主)。這個簡稱很好用,但它在日本法上沒有對應物——日本沒有名為「EOR」的許可類別,法條裏也不使用這個詞。日本法真正規制的是「關係」本身:接受勞務的公司,是不是同時在對這個人下達指揮命令。只要這一點定了,其餘全部隨之確定:哪種形態合法、供應商需要哪張牌照、以及一旦搞錯由誰承擔後果。
三種合法形態,一條判定標準
- 收費職業介紹(有料職業紹介)——介紹公司推薦候選人,由貴司直接僱用。指揮命令與僱主都是貴司,介紹公司需持有收費職業介紹事業許可。
- 勞動者派遣(労働者派遣)——僱主是派遣公司,日常指揮命令由貴司行使。市場上以「日本 EOR」名義提供的服務,法律上大多是這一種,派遣公司需持有勞務派遣事業許可。
- 業務委託·承攬(業務委託・請負)——僱用與指揮命令都在受託方,受託方對約定的成果物負責。不需要派遣許可,但前提是受託方確實在行使指揮命令。
分界線是指揮命令,不是合同標題,不是發票措辭,也不是這個人坐在誰的辦公室裏。如果貴司的管理者在分配當天的任務、驗收產出、決定工作時間並做績效反饋,那麼無論紙面上寫的是什麼,這就是勞動者派遣。
第40條之6:這是發包方的風險,不是供應商的風險
自2015年10月1日起,《勞動者派遣法》中設有「勞動合同要約視為制度」。當派遣先(接收方)以五種違法派遣情形之一接收派遣員工時,該接收方將被視為已按該員工與派遣公司之間既有的勞動條件,向其發出了勞動合同要約。該被視為的要約一年內不可撤回;員工在此期間承諾的,接收方與該員工之間即成立勞動合同。請注意後果落點:不只是提供方,而是接收了人員的那家公司。
- 讓派遣員工從事禁止派遣的業務——港口運輸、建設、警備以及部分醫療相關業務
- 從未取得勞務派遣事業許可的經營者處接收勞動者派遣服務
- 違反事業所單位的期間限制接收派遣
- 違反個人單位的期間限制接收派遣
- 所謂「偽裝承攬」——以承攬等名義規避派遣法適用,實際上卻由自己行使指揮命令
存在例外:若接收方不知情,且對不知情沒有過失,則不適用本條。但實務上這個例外沒有看起來那麼寬。一個從未索要過許可號、從未核驗過、也從未把指揮命令分界寫進合同的採購方,很難主張自己「沒有過失」。
核驗供應商只需要五分鐘
- 直接索要號碼本身。勞務派遣事業許可形如 派13-318670,收費職業介紹事業許可形如 13-ユ-317654。不肯書面提供的供應商,本身就已經回答了你的問題。
- 到厚生勞動省的人材服務綜合網站(jinzai.hellowork.mhlw.go.jp)核對該企業是否在冊。
- 確認持牌法人名稱與實際簽約法人一致。集團內的兄弟公司在這裏不能互換。
- 若要使用紹介預定派遣,須確認供應商同時持有兩張牌照。只有一張不夠,因為該形態是派遣加職業介紹的組合。
- 把「由誰下達指揮命令」寫進合同。若購買的是業務委託,就必須由受託方對自己的人員下達指令,且合同與現場實態必須一致。
最容易被忽略的期間限制
有兩個三年的時鐘在同時走。事業所單位:同一事業所接收派遣員工以三年為上限,要延長必須在期限前聽取過半數工會或員工過半數代表的意見。個人單位:同一名派遣員工在同一組織單位(通常是「課」一級)最長也是三年。任何一個超限,都屬於第40條之6 列舉的五種情形之一——所以這是日程表上的管理項,不是腳註。
僱主實際必須運轉起來的事
當供應商成為僱主時,這個角色會帶來一整套具體義務。任何給你報單價的供應商,都應當能確認以下各項均已包含在內——在日本它們都不是可選項。
- 簽訂僱傭合同並交付勞動條件通知書
- 每月薪資計算,所得税與住民税的源泉徵收,以及年末調整
- 社會保險(健康保險·厚生年金)的參保手續與保險費繳納
- 勞動保險(勞災保險·僱用保險)的參保與申報繳納
- 制定就業規則、記錄工作時間,並在安排加班之前簽訂36協定並向勞動基準監督署申報
- 派遣員工的同工同酬合規(勞資協定方式或派遣先均等·均衡方式)以及對本人的説明
- 法定年次帶薪休假的賦予,以及包含離職票在內的完整離職手續
- 外籍人才:確認其持有能夠實際從事該業務的在留資格
僱傭成本不等於工資
健康保險、厚生年金、僱用保險、勞災保險與兒童撫育繳款合計,企業側負擔大致為月度報酬的15%~16%。確切數值隨年度、都道府縣與行業費率變動,因此對方給出的任何單一比例都應視為「有待確認的估算」而非常數。是否把這一塊明確列入預算,往往就是一個能通過財務審核的人力計劃與不能通過的計劃之間的差別。
給採購部門的簡短檢查清單
- 我們現在買的到底是哪種形態——職業介紹、勞動者派遣、紹介預定派遣,還是業務委託?
- 供應商是否持有該形態所需的許可?號碼是否已經實際核驗過?
- 合同上的法人與持牌法人是否一致?
- 日常指揮命令由誰行使?合同裏有沒有寫?
- 三年期間限制是否在跟蹤?這個日期歸誰管?
- 報價單價是否已包含法定福利費,還是另計?
- 外籍人才的在留資格由誰確認?在發出 offer 之前還是之後?
TAC 在其中的位置
Tech Alliance株式會社同時持有日本的兩張牌照:勞務派遣事業許可 派13-318670,以及收費職業介紹事業許可 13-ユ-317654。兩證齊備是「由一家供應商合法完成紹介預定派遣」的前提條件,也意味着我們可以按業務本身去建議形態,而不是按「我們恰好持有哪張牌照」去建議形態。在日本境內履行的業務,由日本法人以日元簽約與開票;若需要把簽約主體放在日本以外,可使用新加坡、香港與中國的集團法人。
本文提供的是在日本用人的一般性信息,不構成針對具體案件的法律意見。某種形態是否合法,取決於實際業務內容與運營實態。請逐個項目由貴司的律師或社會保險勞務士(社會保険労務士)確認。